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338号
(2020)粤0305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0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0158897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14556元及利息(以114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338号。后该案因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现因案件出现新情况,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5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主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18)粤0305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1797.4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338号、(2020)粤0305执恢4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