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晋0181民初799号
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街63号双塔商城74幢D座609、60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626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78626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桩基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古交市通泰中央公园项目1#-6#住宅楼、1#-5#商业工程,工程为1#-6#住宅楼、5#商业桩基工程,被告按约定付款,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栋楼桩基施工完成后,付至该栋楼已完成工程量的50%,每栋楼桩基完工6个月后,付至该栋楼已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5%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双方于2023年9月13日就上述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经原告核实,案涉工程对应的竣工结算工程款为3639020元,被告仅仅支付了2002760元,后项目建设单位山西通泰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支付了850000元,现在被告尚欠原告786260元工程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626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626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286260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从202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5831.3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部执行。
四、双方按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5831.3元由原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