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8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202197310062871,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西南贾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1654J,住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