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庞某、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8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202197310062871,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西南贾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1654J,住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