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油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3256927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系湘西**油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安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沙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6575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西**油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安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明,本院(2021)湘31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安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湘西**油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退还货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6550元(含执行费2900元)。同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退还了判决书所确定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兑付了4000元利息,同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在扣除2900元执行费后给申请执行人兑付了203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