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 经营者:季某某,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金属材料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4)苏0903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了上诉请求并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3584元,剩余3559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