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770号
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三、四组世纪公寓9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营乡范七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