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民初65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丰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DRTM2X。
法定代表人:苏文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乡县***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鲁0828民初655号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被告又均为金乡县***水务有限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828民初6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