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222号
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