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222号 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首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