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昶通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昶通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3870号 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中堡村东城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昶通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西北弘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昶通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昶通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