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1104行初89号
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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