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7561号
原告:青岛凯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1号77号楼1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669号世茂公园12号楼1单元601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凯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