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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公司、宜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5844号 原告:江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江某公司与被告宜某公司、第三人上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江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