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凤凰村黄塘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RKLYM88。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院,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与渡江路交叉口远洲玫瑰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P5Q3J。
法定代表人:李元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勤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8568382.53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长江路支行,账号:34×××0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账号:13×××5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聚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道桥公司银行帐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聚公司与被申请人道桥公司对涉案纠纷已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为促成涉案纠纷顺利解决,中聚公司因此申请解除对道桥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账号:13×××50);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8568382.53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朱明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