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39号
申请人: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凤凰村黄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RKLYM88。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院,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与渡江路交叉口远洲玫瑰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P5Q3J。
法定代表人:李远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勤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聚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道勤公司、道桥公司所有的8568382.53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8568382.53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长江路支行,账号:34×××0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账号:13×××50)。保全期限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号无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价值8568382.53元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朱明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