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与西安第XX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04民初327号
原告:X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
被告:西安第XX公司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4)陕0204民初32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