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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西安第XX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04民初327号 原告:X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 被告:西安第XX公司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4)陕0204民初32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