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