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662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2J00L,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鹅洲南路4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223196304016173,汉族,住宜兴市
9号。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东方××花园××号××室房产一处(权证号××,A0044429),该房产被设定抵押并被本院查封;另有坐落于宜兴市××镇××期××号××室房屋一套[权证号苏(2018)宜兴不动产权第0004192号],该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有坐落于宜兴市××镇××期××号××室××[权证号苏(2018)宜兴不动产权第0004394号],该房产被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
4、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延期履行。
本案尚有20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延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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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