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执保1345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单峰诉***、被申请人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和桥支行账号为10×××52的银行账户133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和桥支行账号为10×××52的银行账户13300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单峰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盖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