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73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1160500W。
法定代表人:戴如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香,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鹅洲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2J90L。
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明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明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80万元,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