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733号
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鹅洲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2J90L。
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1160500W。
法定代表人:徐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明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锦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