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387号之四
原告: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鹅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2J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11605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9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