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7民初3440号 原告:***,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