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审被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恒大华府国际公寓5号楼13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项目施工地点在晋州市,应由晋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本案的实际施工地为晋州市,争议的标的也为货币,作为合同履行地晋州市也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晋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在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移送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