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3民监9号
原审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原审被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恒大华府国际公寓5号楼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URA20H。
法定代表人孙奇,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李建敏,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李建敏、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
审判员 侯忠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