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1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966060650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21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人民币813332.93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