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则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岛睿恒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民初1068号之一 申请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966060650N,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岛睿恒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7538M,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首创空港国际中心3号楼318室。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申请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以担保人山***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刘家沟镇昆明路西××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0001951号)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