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恢99-1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省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省,任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丢失损毁租赁物损失,未能及时交付完好运转租赁物的损失等共计119072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6月24日,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王商贸城8号住宅楼20户及所属的阁楼、储藏室、车库等附属物及20户楼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512817元接受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省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王商贸城8号住宅楼20户(自东往西一、二单元)及所属的阁楼、储藏室、车库等附属物以及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51281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应付的部分赔偿款。上述房产土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可待上述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