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执525-2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协助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23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协助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自己的财产在88万元范围内已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84执525号案件中对协助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