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执保425-3号
申请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
组织机构代码:91511700210253460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与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0684执保42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72294元。现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本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72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