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4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西晶大厦右侧世纪明珠第5层C-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诉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审被告: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蓬莱市超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4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1元,减半收取9475.5元,由上诉人达州市善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汝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