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异110号 案外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三号楼10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8)粤1802民初626号申请人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18年7月2日对本院查封海泰公司位于英德市维多利广场2栋901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解除对英德市维多利广场2栋901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英德市维多利广场2栋901房屋是案外人的回迁房,已于2013年5月收楼并装修入住,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城建公司称,涉案房产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应为海泰公司,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院查明,关于(2018)粤1802民初626号申请人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城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粤1802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海泰公司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以东、富强东路以南维多利广场2幢901号房屋(产权证号:01××01),于2018年6月27日向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涉案房屋。 另查明,***为乙方,海泰公司为甲方,双方于2009年11月8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拆迁房屋坐落英德市富强东路百花路农机大院,建筑面积83.42平方米;乙方选择A类的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约98.81平方米,回迁房屋的栋号及楼层分配原则按安置回迁房同类型面积统一抽签分配,抽签的楼层为回迁安置楼的第五层至顶层。2009年11月15日,***将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由海泰公司予以拆迁。回迁房屋建成后,海泰公司先后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4月1日两次通知***收楼,***于2013年5月13日收楼。 本院认为,对于***主张涉案房屋属于海泰公司补偿的回迁房,并提供了其与海泰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收楼通知、收楼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非***的原因所致,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涉案房屋的异议,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英德市维多利广场2幢901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