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117号之一
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91502523G),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东路677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秦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海门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0WKCP02),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中路124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
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门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70元,以上合计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爱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