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934号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起诉、仲裁、立案、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
被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秦俊华。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蓉
书 记 员 欧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