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91502523G,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秦俊华。
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4179876K,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作安。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8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得324580.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胜舜
书 记 员 俞陈春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