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2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632944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464764XE,住所地江苏省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