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横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新新家园南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165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德瑞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68969T。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审查。异议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