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78号
***、**、***、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965185.42元,开户行、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2801012090133137,实际冻结2965185.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