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9民初38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人:***,男,壮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
申请人:马源,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16588A。
法定代表人:蒋学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民,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1888C。
负责人:***。
申请人***、***、马源与被申请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申请人***、***、马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提交:本案相关的票据、文件、相关合同、施工管理单据及货单等相应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本案相关的票据、文件、相关合同、施工管理单据及货单等相应材料。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马武孝、马源主张的内容为真。
审判员覃毅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莫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