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流市龙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501号

原告:北流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西琅镇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LBEXC10(1-1)。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

委托代理人:刘刚,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3号宁铁鑫苑10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KC13798。

法定代表人:董山山。

被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16588A。

法定代表人:蒋学权。

原告北流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原告北流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岑秋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