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公司与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公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721号
原告: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9104454C。
法定代表人:喻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莉,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星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0号锦域蓝湾12幢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5922F。
法定代表人:何龙。
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吴自力。
原告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龙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固远交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红媚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人民陪审员  余方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