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民终3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某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