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624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3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新昌县七星街道***房屋精装修,于2021年10月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2年6月完工。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323222元,后被告支付220000元,其中2025年1月底支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10322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纠纷发生。 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昌项目工班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将木工工种承包给原告的事实。 2.工程量结算单两份,证明经被告施工员结算结欠金额为331670.9元,后被告主张扣除一部分金额,原告按照323222元主张劳务工资的事实。 3.****谈话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新昌县****谈话中认可结欠原告劳务报酬100000元,原告认为当时还欠12万余元及***框系被告劳资员、负责工程量结算的事实。 4.应付工资表一份,证明2025年1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提交给新昌*****确认结欠原告劳务报酬150000元的事实,原告认为应为123222元的事实。 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主张及所举证据的质辩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可信,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工程结算人员确认结欠劳务报酬金额,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0322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032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