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琼0271行初406号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市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58号财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龙坡村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11A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大道9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财政局,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已重新作出决定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