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0271行初136号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市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榆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第三人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11A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及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西尔公司)、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吉阳财政局)、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以下简称吉阳环卫所)、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岳公司)财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玛西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吉阳财政局的副局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吉阳环卫所和博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江苏晶福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晶福公司以第三人吉阳财政局已重新作出吉财采〔2019〕28号《政府采购处理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案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