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琼0271行初136号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泽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玥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市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鑫,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榆亚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晓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正,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川,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号。
法定代表人麦孔武,该所所长。
第三人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11A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及第三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西尔公司)、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吉阳财政局)、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以下简称吉阳环卫所)、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岳公司)财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泽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玥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鑫、王世贤,第三人玛西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晖,第三人吉阳财政局的副局长宋相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吉阳环卫所和博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江苏晶福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晶福公司以第三人吉阳财政局已重新作出吉财采〔2019〕28号《政府采购处理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案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柴 华
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
人民陪审员  林哲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