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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某与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25民初1081号 原告:横某,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 个体经营者***,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龙门乡柯家村586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饶市广信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人,住江西省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铅山县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 原告横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横某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横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实体、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4元,减半收取11952元,由原告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