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5民初91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DR926。 法定代表人:李想。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延时加班工资357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035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l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5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金损失l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到被告处从事施工员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被告安排原告在2019年3月10日到2019年7月13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不听其指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安排原告加班,应按时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广西失业保障法规》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原告失业后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 被告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四川时代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其自述称,2019年7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不听指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在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却未支付加班费,亦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失业金损失。2020年7月16日,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2020年7月27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称其于2019年7月13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且此后不再在被告处工作,则其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的仲裁时效应从2019年7月13日起算,现原告就上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于2020年7月16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限,且在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原告并未就上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事宜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亦不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告的上述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限,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关于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