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2467号
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河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OK591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