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河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豆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西麓新街368。
法定代表人:唐旭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4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
镇江市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华勇
审 判 员  葛荣贵
审 判 员  孙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云子
法官助理  陈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