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7民初55号 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K60E9K,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安国镇汉源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 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